国外民法典概览(他山之石)

法国民法典

资产阶级国家第一部民法典

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若干个单行法合并在一起的《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一部有"公民权利的宝典"之称的法典问世了。据说,拿破仑对这部法典颇为骄傲,他说,一生打了很多胜仗,但唯一可以彪炳史册的是《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分为序言和三编。序言有6个条文,规定了法律及其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一编为"人"法,主要涉及民事主体权利,包括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第三编是债法,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即民事权利客体转移的方法。

在这些内容之外,这部法典还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商品经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所有公民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原则、财产所有权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近代资本主义民事、商事法律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

" 法律的金线精制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听到"法人代表"这一说法。法人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

《德国民法典》是在德国统一以后制定的。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也正式被提上日程。《德国民法典》历经20多年,共编纂了三个草案,由国会再次作了部分修改后,于1896年7月通过,同年8月经皇帝批准公布,1900年正式施行。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并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同时又有很大创新。《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共35章,2385条。它创设了"总则编",并将其放在民法典之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说明,并对一些概念、术语作出解释。其后的4编分别是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概念科学、用语精确、逻辑清晰、体系严密,被西方法学界誉为"异常精确的法律的金线精制品"。

日本民法典

" 明治民法"来之不易

日本现行民法典于1898年4月公布,同年7月实行,至今已逾百年。现行的民法典并不是日本最早的民法典。日本旧的民法典于明治23年即1890年公布,基本上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人事编、财产编、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证据编,共5编1760条。旧的民法典公布后,人事编遭到批评,许多人认为其无视日本的"固有的淳风美俗",特别是破坏了家庭制度。这样就形成了主张修改和编纂延期的延期派和主张实施的断行派,两派展开了"法典论争"。

该论争的最后结果是,帝国会议于1892年通过"民法典及商法典延期实行法律案",论争以延期派的胜利而结束,日本这部具有"近代化"因素的民法典夭折了。

旧的民法典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决定以此为基础重新起草民法典。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固有习惯,特别是家族制度原则下,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1896年这三编经议会审议通过,于当年4月27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并公布。全部民法典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

这部民法典在日本法学史上被称为"新民法典",或称为"明治民法",虽几经修改但一直实行到现在。

(本报记者 王 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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