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亟须法定标准

对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在荣誉上、物质上予以相应的补偿和保障,这不是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提倡和鼓励,与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原则并不矛盾。

17年前,江苏句容市民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后来江志根得到15万元抚恤金,但没有给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证书,他把句容市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请求,江志根提起上诉,3月15日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通知。江志根说:"我就要给儿子一个名分,否则就对不起他。"

12岁独子为救人而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对江志根无疑是一个天大的打击,而有关部门始终不承认其儿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对江志根而言或许是一个更大的打击。为了给儿子争取一个见义勇为的名分,十几年来江志根锲而不舍多方奔走,直到把官司打到江苏省高院,可见这个名分对他有多重要,对长眠于地下的江伟华有多重要。

有关部门以发放抚恤金的方式,表示了对将江伟华舍己救人行为的肯定,却一直不认定江伟华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这种态度几乎和江志根为儿子争名分一样固执。他们给出了两个理由,其一是未成年人在心智、体力、技能等方面有许多不足,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不但难有好的效果,而且可能给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危险,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不能认定江伟华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近年来人们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问题上的重大观念转变,但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意味着对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不能依法认定。或者说,对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在荣誉上、物质上予以相应的补偿和保障,这不是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提倡和鼓励,因此与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原则并不矛盾。有关部门以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为名,拒绝认定江伟华为见义勇为人员,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有关部门给出的第二个理由是,如果将江伟华舍己救人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容易引起其他未成年人的盲目效仿。这其实是一种懒政思维。一起未成年人舍己救人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一方面要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以此为素材,对中小学生进行科学的教育引导,让他们更加深切地懂得"未成年人不适合见义勇为"和"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道理。如果做到这些,对一起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事件依法进行认定,就不会引起其他未成年人的盲目效仿,反而可以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见义勇为的积极价值,以及所需要的现实条件。

近几年来,各地颁行的奖励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中,关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并不一致。不少地方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其中有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不予认定,有的根据实际情况能够予以认定。另有少数地方在"不鼓励"的态度上有所回调,如2013年8月,辽宁省出台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中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增加了"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认定、评价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不统一,引发了多起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也给各地处理此类纠纷带来不小的困难。

最近,公安部公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旨在为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涉及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问题。希望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程序,正式出台的《条例》能够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评价、认定和保障等问题,制定科学、权威、平衡的标准,教育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见义勇为行为,为各地妥善协调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法律规范,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发生,避免江伟华救人牺牲不得其名之类的悲剧重演。(潘洪其)

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62岁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

" 既然认定了见义勇为,为什么不发证书?"江志根想不通,"我就要给儿子一个名分,否则就对不起他。没有荣誉证书与表彰决定,就不能证明儿子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可免责,但不是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任何后果都可免责。法律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社会人员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但不鼓励简单粗暴的见义"勇"为,不鼓励实施紧急救助时盲目莽撞、硬干蛮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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