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救助者雷文锋之死:一场"符合规定"的离世

雷文锋死了,在他还有8天就可以过16岁生日的时候。

今天,新京报报道了一起自闭症少年在托养中心死亡事件。2016年10月19日,深圳,15岁的自闭症少年雷文锋走失,尔后几经辗转,被送到广东韶关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按照2015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意见》,对于长期滞留救助站的流乞人员,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实行站外托养);2016年12月3日,雷文锋死亡,新丰县人民医院确定死因为伤寒。

据当地殡仪馆的记录,今年1月1日到2月18日,49天内由练溪托养中心送来的死者是20人。

死者雷文锋还是个未成年人,尽管死前已经被估算成了24岁。按照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保护"这个词,对于工作生活压力皆大的雷文锋父母而言,实际上有些无所指。据报道,雷文锋的母亲在湖南衡阳老家带着他的两个妹妹,雷文锋只能跟随在深圳打工的父亲生活。平时父亲去上班,雷文锋就在厂里办公室看电视,下班后父亲在宿舍里给儿子煮饭。

这样的生活状态(或者说生存状态),在《民法总则》的监护条款中,准确地说只能算"抚养"。父亲的工作日孩子不能出门,这里看到的"保护"是最低配的,但也似乎无法太多苛责他的父母。

雷文锋的最后时间,是活在表格里的。

从深圳走失,到7天后出现在东莞,第一次关于他的记录是一张《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表格里说他晕倒在汽车站的一家肯德基门口:衣服很脏、手臂擦伤、神情不正常的雷文锋被送到医院,直到一周后被医生问出了名字。

名字有了,家庭信息依然查无所获,他被移交到了东莞市救助站,但已经问出的名字又变成了"无名氏"。而警方移交时所称的"看起来身上没有什么问题",在被移交的第二天就问题严重到再次被送往医院。

倒也是,一个被送往救助站的流浪者,他的"左足底反复溃烂,渗出半月余"确实是表面看不出来的。更何况,在警方将雷文锋移交给救助站后,寻找他家人的任务,事实上也已经移交给了救助站。

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的细则指引,救助站寻找流浪者亲属的程序中,对公开寻人的平台做了比较详细的列举--"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但东莞市救助站只是依据以往的经验,将寻人信息在当地电视台播发,超过东莞的寻人努力并未看到。

对于家人在深圳的雷文锋来说,这几乎属于无效的寻找。但在救助站看来,电视台发过就已经算"符合规定"了。

符合规定,从头到尾,对流浪者雷文锋的发现、移交和救助,严格说都可以算是符合规定的。但雷文锋恰恰就死在了有关规定的字里行间,在规定和规定的无法详尽之处。

警察发现的第一时间寻亲,有没有在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细致到位,当地警方、救助站、托养中心等,在规定之内有没有尽心尽责,这些都是疑问,而到目前为止依然无从查证。

这是一位普通的被救助人员,这起事件也是这些单位和机构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普通工作的日常,似乎也无法用事后人命关天的标准去要求。但事实上,每一起救助都是人命关天的,不是吗?

雷文锋是怎么死的,医院记录上的"伤寒",按照医理来说是一种潜伏期有十天的"起源于食物或饮用水遭到污染的传染病"。在救助站、医院和托养中心的这些日子,其饮食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有待调查。

雷文锋之死,让人看到人命的卑微,尤其是在一切看似符合规定的制度运转过程中。但活在表格里的人生,缺少血肉、看不到细节。雷文锋的最后时间如何还原,有没有可能还原,是对这个活人的世界最后的追问。

文/萧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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