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用年龄限定见义勇为称号

  来论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62岁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

  12年少年为救同伴献出宝贵生命,这样的义举和精神让人感佩。然而,少年离开人世17年以来,争取一份“荣誉证书”却始终是个难题。当地相关部门的解释是: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宣传,因而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奖励抚恤,不发荣誉证书。

  应该说,当地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更多未成年人着想。但是,不提倡不等于否认,不鼓励不等于拒绝,不宣传也不等于抹杀荣誉,认定“见义勇为”行为、颁发“荣誉证书”,不应有身份门槛和年龄限制。

  看似认可“见义勇为”,却没有给予“荣誉称号”,某种意义上就是对“见义勇为”的否认。而且,认为颁发一纸证书就能形成引导效应,也纯属多虑。

  近日,公安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见义勇为的评定及奖励都有明确规定,而对见义勇为的年龄没有具体限定。当地政府应破除年龄认知误区,客观认定见义勇为,让逝者得以告慰。

  □付彪(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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