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胜诉,iPhone6“禁售令”将被解除

2017年3月24日,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虽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尚未明确表示不上诉,但是,伴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前悬在苹果公司头上的iPhone6/6plus手机“禁售令”警报,预计将会得以解除。

至此,历时近三年之争,iPhone6/6plus到底是否构成对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侵权,有了初步结果。

而苹果之所以能赢得至关重要的“禁售令”诉讼,关键在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佰利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在程序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多处不当之处。

1、程序方面,法院认为,处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事项,包括:1)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将苹果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2)违反听证原则,未在处理程序中听取各方当事人针对第27878号决定的相关意见;3)违反行政公开原则,对于苹果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第27878号决定等其他具有重要相关性的证据并未提及,亦未说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2、而在事实认定方面,法院认为:1)被诉决定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其确认的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五点区别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3)涉案专利设计对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设计,其弧度和曲率的设计特征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形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此认定错误。

宣判后,原告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而此案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最大启示有二,一方面,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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