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侵权案"荒谬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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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城市民潘金莲以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直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冯小刚、刘震云等九人告上法庭,案件3月21日庭审,将于4月19日宣判。(相关报道见B01版)
艺术创作有自己的规律和自由,创作者可以凭空虚构情节、人物,也可以根据历史资料改编,甚至还能以假乱真,对历史人物、事件添油加醋,重新加以演绎,这些都是合理合法的。也因此,这些艺术人物时常引发争议,大家将其与历史人物做比较,甚至引起部分人的投诉、后人的起诉等。诸如曹氏族人因"曹操"背锅、秦氏族人因"秦桧"抬不起头等等,都曾公开声讨、起诉过,但结果也都类似,均被司法驳回,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由此可见,潘氏族人关于"潘金莲"被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案,本身就太过荒诞离奇,缺乏现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要较真,那也该历史上的潘金莲,去向施耐庵、兰陵笑笑生索赔,给他们小说里的"潘金莲"正名,毕竟这两位才是始作俑者。如果仅凭名字一样,就认为侵犯了名誉权,显然是不通情理,将历史与艺术混为一谈,岂不是荒谬至极。
其实,古往今来几千年下来,无论哪一个姓氏,历史上和艺术作品里都涌现过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不能因反面人物的形象、名声不好,就认为族人蒙羞、遭到侮辱等等。我们要理性看待历史和艺术之间的差异性,心平气和接受历史事实,尊重艺术创作的自由权利,不要将艺术人物强加在历史人物上,那只会自讨没趣。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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