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鳌论坛建议实施主动式包容性监管

" E11"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达60% 中国经济增速最高巴西最低

中国整体经济活力竞争力居首年度综合竞争力连续四年第九

□法制网记者张维

已连续对互联网金融发布报告长达四年的博鳌亚洲论坛,在23日上午再度推出自己的年度观察--《互联网金融报告2017》(以下简称报告),今年的聚焦点毫无悬念地落在了去年以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上。

新技术减轻政府监管负担

报告的主题是"金融创新与规范发展",由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出品,清华大学教授谢平担任总顾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胡滨担任课题负责人和报告发布人。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有目共睹。过去三四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以第三方支付、P2P、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等蓬勃发展为重要特征,报告将其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1.0版本"。

随着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等全面深入地应用于金融体系之中,并逐步呈现出跨界化、去中介、分布式以及智能化等特征,这将深刻影响未来的金融体系。报告将如今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称之为"2.0阶段"。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背后的技术因素自然首当其冲。报告称,运用大数据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实时处理与风险相关的信息,建立风险预测模型以及时识别流动性风险,能够帮助金融机构有效规避流动性风险。

再比如,区块链技术更是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裨益。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透明性和隐私性以及智能合约实现的协议自动执行,可以有效地解决信用创造问题、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实现更好的隐私保护。报告认为,其"不仅能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性,还能进一步减轻政府的监管负担"。

风险事件处置基本靠司法

科技在成为驱动金融发展的新动力的同时,也给政府监管带来了新的手段与路径。然而,它可以"减轻",却不能解决政府监管的全部。

在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相继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凸显出来后,互联网金融监管开始持续发力,2016年,相关的官方文件开始出台,直指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类不规范现象。

2016年4月,由国务院决策部署、多个部委共同参与行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确定了监管分工。

由此,2016年亦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元年。

不过,在报告看来,当下的监管早已不适应处于"2.0阶段"的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缺位,互联网金融初期野蛮发展出现风险事件的处置基本是事后的司法救济渠道,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整体上是一个被动响应式的监管实践,没有构建一个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主动式、包容性监管框架。"

报告建议,建立监管机构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互动共享机制,监管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应定期进行知识共享;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主动识别和防控金融科技整体风险和个别高风险领域;要实施监管机制创新,设立"监管沙盒",运用监管科技,提升监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已具备实施"监管沙盒"条件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似乎是一道难解之题。在过去发生的多个案例中,监管总是带来对创新造成遏制的争议。

解决创新与监管的碰撞,目前来看,"监管沙盒"是获得认同较多的一条对策。

报告认为,"监管沙盒"是要构建一个金融创新的"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监管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减少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从而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局面。"监管沙盒"有助于减少金融创新产品面世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增强了监管对创新的适应性。

中国已初步具备实施"监管沙盒"的基础条件。未来,可以考虑先吸收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国"监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等具体措施,从单个金融科技创新开始进行先行试用,再逐步实现金融机构、消费者和监管者的良性互动,构建起完整的"监管沙盒"体系。

深化监管体制改革,防止分业监管与跨界经营的制度性错配,是需要同时进行的又一举措。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根源之一,实质上是现行分业监管体系与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的制度性错配。为了防范潜在的交叉性风险,从根本上解决制度性错配问题,需要在国务院层面统筹建立包括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信息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内的监管协调机制。

可尝试的方案是参照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的模式,在监管协调机制下设置实体性监管协调机构,并设立创新监管中心,统筹各部门解决包括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资产管理等在内的监管协调问题,重点防范跨界、混业和套利等可能引发的风险。

应建立消费者准入机制

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不可缺位的重要主体。报告强调,要注重权益保护,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

" 互联网金融体现数字普惠金融的秉性,在于其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跨越了时空的约束,但这也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任务更加重要。"报告指出。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消费者准入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争议处置机制。

其次,强化现场监管,打击伪劣互联网金融机构,深化线下获客渠道管理,对于线下门店、广告、活动等加强管控,切断非法融资互联网化的线上线下转换机制。

最后,强化资产管理机构负债端监管、融资链合规化管理,防止私募产品公募化,防止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机构主动负债或者违规操作的渠道。

此外,报告还强化了信息披露,提升行业透明度,称信息披露为整个行业"阳光化"发展的基础。

报告建议,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最低信息披露标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产品、服务信息实行强制化、规范化和"阳光化"披露。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制度,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风险进行重点提示。

强化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服务的评价体系,建立分层惩罚机制,对于违规披露、不完全披露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纳入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可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法制网博鳌3月23日电

" E11"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达60% 中国经济增速最高巴西最低

中国整体经济活力竞争力居首年度综合竞争力连续四年第九

□法制网记者张维

已连续对互联网金融发布报告长达四年的博鳌亚洲论坛,在23日上午再度推出自己的年度观察--《互联网金融报告2017》(以下简称报告),今年的聚焦点毫无悬念地落在了去年以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上。

新技术减轻政府监管负担

报告的主题是"金融创新与规范发展",由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出品,清华大学教授谢平担任总顾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胡滨担任课题负责人和报告发布人。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有目共睹。过去三四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以第三方支付、P2P、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等蓬勃发展为重要特征,报告将其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1.0版本"。

随着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等全面深入地应用于金融体系之中,并逐步呈现出跨界化、去中介、分布式以及智能化等特征,这将深刻影响未来的金融体系。报告将如今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称之为"2.0阶段"。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背后的技术因素自然首当其冲。报告称,运用大数据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实时处理与风险相关的信息,建立风险预测模型以及时识别流动性风险,能够帮助金融机构有效规避流动性风险。

再比如,区块链技术更是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裨益。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透明性和隐私性以及智能合约实现的协议自动执行,可以有效地解决信用创造问题、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实现更好的隐私保护。报告认为,其"不仅能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性,还能进一步减轻政府的监管负担"。

风险事件处置基本靠司法

科技在成为驱动金融发展的新动力的同时,也给政府监管带来了新的手段与路径。然而,它可以"减轻",却不能解决政府监管的全部。

在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相继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凸显出来后,互联网金融监管开始持续发力,2016年,相关的官方文件开始出台,直指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类不规范现象。

2016年4月,由国务院决策部署、多个部委共同参与行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确定了监管分工。

由此,2016年亦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元年。

不过,在报告看来,当下的监管早已不适应处于"2.0阶段"的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缺位,互联网金融初期野蛮发展出现风险事件的处置基本是事后的司法救济渠道,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整体上是一个被动响应式的监管实践,没有构建一个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主动式、包容性监管框架。"

报告建议,建立监管机构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互动共享机制,监管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应定期进行知识共享;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主动识别和防控金融科技整体风险和个别高风险领域;要实施监管机制创新,设立"监管沙盒",运用监管科技,提升监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已具备实施"监管沙盒"条件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似乎是一道难解之题。在过去发生的多个案例中,监管总是带来对创新造成遏制的争议。

解决创新与监管的碰撞,目前来看,"监管沙盒"是获得认同较多的一条对策。

报告认为,"监管沙盒"是要构建一个金融创新的"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监管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减少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从而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局面。"监管沙盒"有助于减少金融创新产品面世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增强了监管对创新的适应性。

中国已初步具备实施"监管沙盒"的基础条件。未来,可以考虑先吸收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国"监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等具体措施,从单个金融科技创新开始进行先行试用,再逐步实现金融机构、消费者和监管者的良性互动,构建起完整的"监管沙盒"体系。

深化监管体制改革,防止分业监管与跨界经营的制度性错配,是需要同时进行的又一举措。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根源之一,实质上是现行分业监管体系与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的制度性错配。为了防范潜在的交叉性风险,从根本上解决制度性错配问题,需要在国务院层面统筹建立包括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信息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内的监管协调机制。

可尝试的方案是参照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的模式,在监管协调机制下设置实体性监管协调机构,并设立创新监管中心,统筹各部门解决包括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资产管理等在内的监管协调问题,重点防范跨界、混业和套利等可能引发的风险。

应建立消费者准入机制

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不可缺位的重要主体。报告强调,要注重权益保护,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

" 互联网金融体现数字普惠金融的秉性,在于其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跨越了时空的约束,但这也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任务更加重要。"报告指出。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消费者准入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争议处置机制。

其次,强化现场监管,打击伪劣互联网金融机构,深化线下获客渠道管理,对于线下门店、广告、活动等加强管控,切断非法融资互联网化的线上线下转换机制。

最后,强化资产管理机构负债端监管、融资链合规化管理,防止私募产品公募化,防止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机构主动负债或者违规操作的渠道。

此外,报告还强化了信息披露,提升行业透明度,称信息披露为整个行业"阳光化"发展的基础。

报告建议,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最低信息披露标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产品、服务信息实行强制化、规范化和"阳光化"披露。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制度,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风险进行重点提示。

强化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服务的评价体系,建立分层惩罚机制,对于违规披露、不完全披露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纳入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可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法制网博鳌3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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